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大连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委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其中,市内五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以及旅顺口区城市建成区、金普新区城市建成区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长兴岛等地城市建成区应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实施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或拆炉并网(超低排放是指,烟气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中,市内五区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应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推动超低排放改造和社会服务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动居民供暖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推动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炉并网的燃煤锅炉注销工作;各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
四、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燃煤锅炉,以及3年内有拆炉并网计划不宜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供暖燃煤锅炉,应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
五、燃煤锅炉有关名单可登录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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