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根据省、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号)文件精神,到2020年,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35蒸吨以下(不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窑)炉。自2015年以来,我市狠抓落实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截止2017年9月,已全面淘汰整治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为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全面完成省能源“双控”实施方案到2020年目标,结合金华市及我市工作要求,现就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淘汰整治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2020年6月30日前,全面淘汰整治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二、补助方案

  为鼓励相关企业尽快淘汰整治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对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整治的燃煤锅炉予以一定的资金补助。

  1.2019年度补助标准: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炉体拆除并办理注销手续且改用新安装的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或采用集中供热后拆除锅炉的企业,予以8万元/蒸吨的标准补助;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炉体拆除并办理注销手续且改用新安装的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或采用集中供热后拆除锅炉的企业,予以6万元/蒸吨标准补助。(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须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整治方能享受补贴政策,逾期将不予补贴。)

  2.2020年度补助标准: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拆除并办理注销手续且改用新安装的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或采用集中供热后拆除锅炉的企业,予以4万元/蒸吨标准补助。

  3.对2015-2017年已完成淘汰整治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按照完成淘汰时间的当年标准予以补助。

  4.企业直接拆除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并且不新装替代用能设备的,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

  5.对未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锅炉淘汰整治的燃煤锅炉将依法强制拆除且不予补助。(注:企业新装锅炉与已拆除锅炉的蒸吨数不一致时,以蒸吨数低的锅炉作为补贴核算基数;采用集中供热后拆除的锅炉,以拆除锅炉的蒸吨数作为补贴核算基数。)

  三、补助流程

  1.锅炉完成淘汰整治后,企业应向所在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

  (1)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整治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由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企业或个人拆除锅炉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3)新装锅炉检验合格证明及锅炉使用登记证,采用集中供热的企业需提供集中供热合同;

  (4)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前(包括企业或单位正门或营业执照照片、锅炉整体和锅炉铭牌照片)、整治中、整治后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2.补助资金拨付

  2019年对完成锅炉淘汰整治的企业分别于9月份和次年1月份组织实地验收,验收通过后,经所在各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加盖公章报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在2020年初拨付相应补助资金。2020年完成淘汰整治并经实地验收合格的企业,经上述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在2021年初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四、处罚措施

  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计划下达后,因企业(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多部门联合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

  2.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整治的,取消相关优惠和补助政策。

  五、责任落实

  相关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作为各辖区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治工作。明确锅炉整治工作负责人,组织集中整治和拆除,建立健全锅炉台帐,及时汇总上报本辖区内整治工作情况。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市经信局协助做好工业企业内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整治工作,共同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依法查处违规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督促相关企业完成锅炉整治;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天然气锅炉进行环评审批,共同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做好对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整治的安全监察,指导、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整治的监督检验;负责做好企业锅炉淘汰整治的督促和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企业的执法工作;负责为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注销(登记)、更新提供指导;共同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锅炉淘汰改造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共同做好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工作的核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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