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财政局会同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哈尔滨市2019年整治燃煤锅炉推进清洁化能源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集中供热并网、改用清洁化能源、废弃拆除燃煤锅炉制定了相应的补助标准。

       根据《办法》,哈市九区纳入2019年燃煤锅炉淘汰范围,实施废弃拆除、拆除燃煤锅炉并入供热规划的集中供热管网(含趸售)和清洁化能源改造(改用天然气、电、地热、工业余热、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化能源)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省属单位除外),为本次补贴范围内的单位。

       其中,单位属于集中供热并网的,对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上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单位属于改用清洁化能源的,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燃气锅炉替代方式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用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采用发热电缆、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分散式电供暖设施,各类电驱动热泵、地热、工业余热、太阳能等其他清洁化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供热锅炉的,用于供暖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生产的,依据原淘汰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采用加装布袋除尘器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生物质专用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4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改用清洁化能源的,新建锅炉吨位如超出原淘汰锅炉吨位,按原淘汰锅炉吨位计算补助金额。

       单位属于废弃拆除燃煤锅炉的,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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