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涉及全面整治燃煤锅炉,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此后,位于绥德县的某制品厂、加工厂、车站某工作段三个单位仍分别新建了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并投入使用,造成大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以上三个锅炉有的关乎企业生产、有的关乎职工生活,锅炉使用地点都没有天然气,锅炉拆改难度较大。为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更好地履行维护公益职责,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分别对三个锅炉的建成、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同县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座谈,研究拆改计划,分别向县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他们认真履职,监督三家企业尽快对其使用的燃煤锅炉进行拆改。然后,办案人员多次深入三家企业,向企业负责人作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政策,研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帮助企业制定拆改方案。
近日,县检察院收到了县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回复,三家企业均已停止使用燃煤锅炉,三台燃煤锅炉都已进行了拆改。下一步,县检察院将通过公益诉讼“回头看”等方法,加强对三家企业的监督,确保公益诉讼监督成效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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