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20〕47号
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10月底前,青岛、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9个非传输通道城市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除外)全部淘汰。全省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各种类型燃煤锅炉。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非传输通道9市要组织开展辖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到位、无一遗漏。建立35蒸吨/小时以下淘汰燃煤锅炉清单,组织相关企业(单位)制定“一厂一策”具体淘汰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替代方式,有序推进淘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非传输通道9市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9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多种方式替代。扩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优先利用现有周边企业蒸汽(热源)实现集中供热替代;对于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动燃煤锅炉改烧天然气、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对于置换大吨位燃煤锅炉的,要在符合当地热力规划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淘汰标准。完成淘汰的燃煤锅炉要达到主体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的淘汰标准,并依法办理锅炉注销相关手续。因客观条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燃煤锅炉,必须做到主体移位。各有关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淘汰的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督促企业(单位)完善淘汰锅炉档案材料、落实淘汰要求,确保淘汰工作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策扶持。各有关市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及省、市、县级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支持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保障淘汰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国家清洁能源价格支持政策、配套费减免政策,提高相关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的积极性、主动性。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燃煤锅炉淘汰过程中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环境监管。要加强燃煤锅炉的环境监管,对于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并落实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进一步处理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燃煤小锅炉及低空排烟设施排查工作,一经发现,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部署。各有关市要充分认识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建立管理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扎实推进,不折不扣按时完成淘汰任务。对承担民生供暖任务的,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强化替代热源保障,坚决防止“一刀切”。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分清责任,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市政府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排查调度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奖补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集中供热、燃气替代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手续办理工作,供电单位负责做好配电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工作。
(三)强化工作调度。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实行定期调度,自2021年4月起,各有关市要于每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淘汰进展(见附件)。省级将强化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采取挂牌督办、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并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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